海基會是我方與大陸非官方的協商對象

海協會是大陸與我方非官方的協商對象



一、兩岸互動、協商之回顧



自民國七十六年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兩岸間之交往持續在增加。在兩岸相互不承認之下,為務實處理交流所衍生之事務,在民國八十年兩岸各自設立海基會與海協會,以作為兩岸互動包括溝通、對話、協商的管道,協助政府處理交流所衍生的個案問題及輔助公權力行使(如兩岸文書驗證)。在其後所通過的兩岸關係條例,則是以海基會之設立及功能為藍本,而明文規定政府可以委託民間團體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但須受政府之監督;且非經政府授權,不得與大陸方面訂定任何種形式之協議。



過去十餘年,海基會在兩岸關係上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八十二年的「辜汪會談」及其後八十七年「辜汪會晤」,兩岸就不同事務所舉行二十餘次之協商談判(如掛號信函查詢補償、文書驗證、偷渡犯及劫機犯遣返、漁事糾紛處理等),均歷歷在目。這些互動都是兩岸關係上歷史性的時刻,不僅讓兩岸的互動有了具體的呈現;其背後所代表的是相關人員及機構在處理兩岸事務的經驗的成長及累積,而這些都是在處理兩岸事務上重要的資產。



海基會在兩岸關係上有著不言可喻的重要性,在可見的將來繼續實質的發揮它的功能,主要原因如下:



(一)海基會的建置(從董事會之組成、組織之形式及職能分工),人員之選任(從董事長、秘書長、到各層級之主管及辦事人員)及與政府在過去十餘年的互動,使得海基會雖然在名義上是民間團體,但其實際功能已接近政府機關,而常被稱為「準官方機構」。海基會之運作、思考亦與政府同步,人員所受規範亦與政府人員相近。因此,政府委託公權力行使的信賴要件,在海基會而言,是無庸置疑的。這是海基會與一般民間團體最大的差異所在。



(二)過去十餘年海基會處理兩岸事務經驗的累積,及辜董事長對於兩岸事務之投入及愛國之忱,加以歷任秘書長忠誠幹練、勇於任事,使得海基會所累積的公信力,及社會大眾對其專業之信賴與尊敬,更是其他民間機構無法比擬。



儘管海基會的協商談判功能因大陸方面的杯葛而有所停滯,但其代表官方行使公權力之重要象徵,以及在兩岸交流及服務業上,始終扮演著積極而重要的角色例如:交流爭議個案之解決、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急難個案之協助、台商之聯繫及輔導、文書驗證等。



今後政府在兩岸互動及協商的過程,會持續借重海基會;在兩會沒有正式恢復協商之前,仍儘其可能地借重海基會的資源及經驗,使其在兩岸互動上發生實質的效能;同時,政府將繼續賦予海基會更多交流、服務的功能,尤其是在台商聯繫服務及文教交流等事務上。





二、兩岸現狀及協商之必要性



隨著兩岸交往的增加,尤其是在經貿互動層面上,已累積相當多的議題,須要協商解決。在雙方沒有協商的情形下,固然部分事務可以由單方面推動或透過默契實施,但往往因雙方主管機關未能相互配合,使得交往速度遲緩或障礙重重,甚至於出現失序的現象。而有關WTO事務之往來、三通問題之解決,更是須要有完整的協商過程。我方曾數度表達,願意在WTO架構下與大陸方面協商,也願意考慮在雙邊基礎上進行互動。但大陸方面並未積極回應,而消極的以「一個中國」、「國內事務」之說法,阻斷各種方案的可行性。近來,大陸方面又提出「民間對民間、行業對行業、公司對公司」之協商模式,而無視於民主社會中政府與人民團體之間扮演的不同角色,其功能有別、思考有別、所注重之利益也有別。民主體制中在個別事務處理上,民間團體之立場常以私人及局部利益為考量,與政府必須以全民利益為導向的立場有所不同,而政府也不必然在任何情況下可以將其意志強加於民間團體。這種政府與民間團體利益思考的不同導向,是民間協商無法取代政府協商的關鍵所在。



民間團體扮演政府之間的協商橋樑,在我國與未有外交承認國家之間的互動多有案例。但在這些案例中,雖然有時以民間名義進行,但實際執行協商者,都是雙方政府之官員,故公權力行使得以確保無虞。兩岸之間則有本質上的差異,除APEC的雙邊與多邊會議外,雙方政府人員在海基、海協溝通管道之外未有正式、直接的往來管道,使得訊息傳遞及溝通互動中多有障礙,常有誤判或不解對方真實意圖之情事,造成公權力行使的不便。



我方認為兩岸問題的解決,必須來自雙方的彈性與善意,我們願意在確保公權力之行使不被矮化、邊緣化及受侵蝕的前提下,主動釋放善意,積極考量彈性方案,務實解決雙方關係發展上的障礙,也就是說,在兩會未正式恢復協商之前,我方將適度考量委託其他民間機構協助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



最近 總統針對兩岸的接觸及對話已有政策性的宣示,我們將秉持此一宣示,依下列方向及原則,考量委託民間參與兩岸協商:



(一)強化兩岸協商的統合機制



兩岸經貿關係及民間交流之現狀,使得待協商之議題,已涉及到許多主管機關的權能,以及民間經濟及商業利益,因而呈現出多面向、多元素及多利益的組合。私人商業性的利益與公權力所欲保護的公共利益並不盡一致,而各機關所代表的政策思考也不盡相同;尋求這些不同考量的平衡點的同時,對外爭取整體最大的利益協商結果,須要一個有效率的統合機制。我方將透過機關間、政府與人民團體間不斷的溝通尋求共識,也將建立分工體制,使得協商立場的整合能有效率的進行,而不流於內耗。也希望業者能與政府充分配合,只有在政府與業者同心協力,才能爭取到對我最有利的條件。



(二)盡其可能運用既有的兩岸協商經驗



兩岸協商過去十餘年來以海基會為專責機構,其所累積的經驗、公信力,及政府的信賴,是兩岸互動中最重要的資產,我們將善用這些資產,使其在兩岸後續協商中發揮實質的效能。



(三)適當並彈性運用民間團體的協助



在兩岸兩會恢復正式協商前,我們將依據協商議題的性質及其所涉公權力的強弱度,相對考量相關民間團體的公信力及可信賴度、專業能力及經驗,並據此個案考量民間團體參與協商的模式及程度,以務實的處理兩岸間較有急迫性的事務。



(四)法律檢討及監督機制的建立



我們將檢討兩岸條例中委託民間團體處理事務的現行法律機制,是否足以因應未來情勢的需求;同時我們將著手建立有效管理監督機制,使得協商過程中,政府能實質有效的掌控進程,並防止利益衝突(尤其區隔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以及公權力流失或被侵蝕的現象。



三、兩岸三通的協商



當前我們面臨的不是要不要三通的問題,而是要如何處理及促成三通的問題,這是一個涵蓋範圍極廣且高度複雜的作業,而其中最重要的核心則是如何進行有效的協商,這也是經發會結論中所指出的核心問題所在。我們固然以兩岸兩會制度化的協商為優先模式,也將盡其可能的促成兩會恢復對話商談,在此之前,我們也將秉承 總統之宣示,依前述方向及原則,尋求規劃兩岸三通談判的可行方案。



大陸方面也強調三通的重要性,但卻又杯葛制度化協商。在我們願考慮彈性方案的同時,也希望大陸方面能尊重我方政府職能,並能瞭解民主社會及政府運行的法則與邏輯,以及政府與民間功能、性質上的差異,做出善意積極的回應,促成雙方可以共同接受的談判模式。我們再次呼籲大陸當局不要在雙方有共同意願的「三通」議題上,引入不必要的政治思考及干擾;同時也能夠先行整合大陸內部不同的利益團體,不同地區利益衝突,以及中央及地方在此問題思考上的落差,使得將來兩岸三通談判上,雙方能有發揮創意的空間,共同尋求解決兩岸間,甚至於這個區域中最困難、也最重要的課題之一,以開展兩岸建設性的關係。

參考資料 http://www.mac.gov.tw/big5/cnews/ref910522.htm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103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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