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縮寫ARATS),簡稱海協會或海協。海協會為中國大陸地區因應臺灣地區的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的社會團體組織,屬大陸授權處理海峽兩岸事務的機構。該組織成立於1991年12月1日,其業務指導和管理機關為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根據其章程的規定,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個,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分設設立秘書部、研究部、綜合部、協調部、聯絡部、經濟部作為辦事機構。首任名譽會長為榮毅仁、會長汪道涵, 常務副會長唐樹備,鄒哲開任副會長兼秘書長;現任會長仍為汪道涵,常務副會長李炳才,秘書長李亞飛。
名 稱: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民國 82 年 05 月 24 日 公發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以下簡稱海基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以下
簡稱海協) 為建立聯繫與會談制度,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會談
海基會董事長與海協會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
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
海基會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
,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
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之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
地會商。
二 事務協商
雙方同意就兩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協商之事宜,儘速進行專案協商
,並簽署協議。
三 專業小組
雙方同意因業務需要,各自成立經濟小組與綜合事務小組。
四 緊急聯繫
雙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書長作為緊急事件之聯絡人,相互聯繫並採行
適當措施。
五 入出境往來便利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定之事由,相互給予經商定之兩會會務人員適當
之入出境往來與查驗通關等便利,其具體辦法另行商定。
六 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 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八 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本協議於四月廿九日簽署,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辜振甫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 長 汪道涵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二 年 四 月 廿九 日
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324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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